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意见的通知》和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文件,第1-3批认定的中心均已运行满四年,经研究,决定开展评估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验收范围与目的
第1-3批浙江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共有25家,其中浙江大学“煤炭资源化利用发电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工业信息物理融合系统协同创新中心”“感染性疾病诊治协同创新中心”,浙江工业大学“绿色制药协同创新中心”“高端激光制造装备协同创新中心”、宁波大学“浙江海洋高效健康养殖协同创新中心”、温州医科大学“眼视光行业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因已入选国家和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提交总结报告后直接评定为优秀且不占用优秀指标。其余18家浙江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名单见附件1)参加评估验收。评估目的是了解掌握各中心发展规划落实、协同创新成效及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与发展。
二、评估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中心运行情况。主要考核中心组织机构建设和运行状态、中心软硬件条件情况、牵头高校的支持及资源、政策的保障情况、协同单位作用的发挥情况和行业、地方、企业的支持情况。
(二)目标实现情况。主要考核中心人事制度改革和队伍(团队)建设情况、科研组织模式创新及有效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实施情况、资源整合与聚集能力和对照发展规划的各项任务进展与完成情况。
(三)承担和完成重大任务情况。主要考核中心组织凝练和协同承担重大科研任务情况、重大协同任务完成的质量与影响力、承担的重大任务与区域或产业需求的对接度、标志性成果取得情况。
(四)协同创新的实质性效果。主要考核中心体制机制改革的成效、中心协同创新的深度和有效性、中心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中心对高校创新能力提升所发挥的实质性作用。
(五)经费使用情况。主要考核财政资金的执行状况和其它各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及效益。学校须出具财政资金使用审计报告。
三、评估工作安排
为保持指标体系的连贯性,评估验收仍采用我省中期考核指标体系,在18家参加验收的中心中,原则上确定为“优秀(A)”的不超过6家,确定为“良好(B)”的不超过8家,其余为“一般(C)”。评估工作分为牵头高校自评估、现场考察两个阶段。
(一)自评估。各中心牵头高校(含直接认定为优秀的7家中心)自收到本通知起至2019年10月底,根据评估验收的主要内容,对中心认定以来所开展的工作和所取得的成效进行总结和回顾,并形成《浙江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总结报告》。
(二)现场考察。2019年11月上旬开始,委托省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对参加评估验收的18家中心进行实地考察,包括听取汇报、举行座谈和考察现场等环节,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评估工作要求
(一)各牵头高校及中心要高度重视本次评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定本校评估工作联系人,做好各协同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的态度落实好评估工作各环节的任务要求。
(二)请各牵头高校将中心《发展规划》纸质版1份、《总结报告》及佐证材料纸质版1份、以上材料电子版光盘1份于2019年10月31日前报送至省教育厅高教处(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321号2103室)。
联系人:浙江省教育厅高教处童振华,电话:0571–88008980。
附件:1.
评估验收名单.doc
2.
评估验收指标体系.doc
3.
浙江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总结报告.doc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9年10月12日